这样说确实没有什么意义了。
还有一个问题,现在公司和仲裁联手滥用中止,拖延劳动者的问题
仲裁办案规则里面写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
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
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这里面的“其他案件”是指仲裁案件吗,包括在审理的法院案件么,如果仲裁以前面的
仲裁裁决还在法院审理中为由,要求中止本案,这样合法吗?
【 在 bznnd 的大作中提到: 】
: 是的,所有没有意义。如果公司有跑路或者破产的可能性,乘着公司现在还有资产,申请保全防止将来执行不了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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