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找的一个法规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第12条:
审理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必须以非终局裁决案件的审理结
果为依据,另案尚未审结的,可以中止诉讼。
所以之前那种情况下,应该是如果公司就后面的终局裁决向中院申请撤销,中院应该中
止诉讼,等前面的非终局裁决的起诉案件审理完了,再审理。也就是后面的终局裁决不
会马上生效了。
不过仲裁应该还是正常出裁定的,不应该中止的
【 在 bznnd 的大作中提到: 】
: 正常情况,会中止仲裁的审理。等前面的案子生效之后再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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