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如何看待解释二中的如下规定?
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显然继续履行的前提是违法解除,但是在违法解除的案件当中,有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有过错的情形吗?想了半天想不出来这样的案例啊。这到底是指什么呢
无论是经济性裁员,严重违纪,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是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这些如果构成违法解除的话,不存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形啊
解释二的征求意见稿当中曾经有这么一句话在正式发布版本中被取消了,法院可以根据员工待遇提起劳动仲裁来确定双方责任。但是员工代以提起劳动仲裁,这应该属于违法解除之后的情形呀,并不是这里所说的,对于劳动合同解除有过错的情形呀。
另外按照这个最新规定,是不是说以后违法解除不再区分实体违法和流程违法了,因为原来按照北京市的规定流程,违法期间只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来支付的,那按照这个解释二,是不是流程违法也要全部支付正常工资了?
【 在 bznnd 的大作中提到: 】
: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2N赔偿,这个是大多数人都知道的。但是,还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个知道的不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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