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如何看待解释二中的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
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
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显然继续履行的前提是违法解除,但是在违法解除的案件当中,有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
解除终止有过错的情形吗?想了半天想不出来这样的案例啊。这到底是指什么呢
无论是经济性裁员,严重违纪,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是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这些如果
构成违法解除的话,不存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形啊
解释二的征求意见稿当中曾经有这么一句话在正式发布版本中被取消了,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劳动者怠于申请仲裁及提起诉讼、劳动者在争议期间向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等因
素综合确定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过错程度。 但这些应该属于违法解除之后的情形呀,并
不是这里所说的,对于劳动合同解除有过错的情形呀。
【 在 bznnd 的大作中提到: 】
: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2N赔偿,这个是大多数人都知道的。但是,还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个知道的不多,其中继续履行的好处之一是,工资或者工资损失可以主张。在实际判例中,以北京为代表的一些省市,支持工资损失。但是河南等一些省市,在实际判例中
: ,有些法官会以未提供实际劳动为由,不支持工资或者工资损失。出现判罚分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统一的司法解释。
: 2.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一,时隔五年,2025年8月1日,发布了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二。这个司法解释的第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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