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厂取消员工的限制性股票,再次败诉赔偿
再次收到股权激励纠纷的判决书,法官的裁判思路已经很明晰了。
第一,股权激励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这已经成为北京地区法院的裁判共识。那些大厂小厂的法务和律师团队,如果还有些敏感性和职业责任感,应该马上修改股权协议模板了。对劳动者而言,股票收入已经定性为劳动报酬,那么在计算离职前十二个的平均工资的时候,这个时间段实现的股票收入,应该也可以计入在收入基数之内了。
股权激励纠纷属于劳动争议,那么对员工就非常有利了。举证责任方面,公司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由于股权协议多是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那些对员工极为不利的霸王条款,就很难获得法官支持。诸如约定境外仲裁机构管辖、适用境外法律的条款、离职即取消股票期权等等,自然就是无效的。
第二,责任承担。公司取消股票期权的理由,绝大多数是以劳动关系结束为由。也有一些公司是以员工绩效不合格、违纪等理由取消。实践中,绝大多数都是公司单方辞退员工。所以,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就是归责的关键。在无法归责的情况下,比如员工个人原因离职、协商离职、公司合法解除合同等,员工的诉求就很难获得支持。所以,再次提醒各位打工人,如果自己的未归属股票股权金额很大,那就要慎重签订离职协议。
第三,赔偿金额的计算。这方面的裁判,尚无明确的量化标准,主要还是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会根据入职时间、工龄、股票期权的授予时间及归属时间来酌定。在判决书说理部分,法官也未充分阐释。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官进行判后答疑,看看法官的酌量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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