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央企集团公司的研究所(科研型事业单位),有事业身份签订聘用合同(已第三次,无固定期限)。工作的研究所有家下属产业化公司,原来跟所在一起属于一个部门两块牌子,即是所里一个部门又挂产业化公司的牌子,本人属于所里签合同在这个部门工作,同时部门里也有公司招来的人。今年通过股权置换方式,把这家公司给了集团公司的其他单位。涉及到人员问题,接收单位想把人员都要走,部分不愿去的人员与所签订聘用合同。目前,所里已经把这家公司交给接收单位,仅剩部分尾巴事。签订聘用合同的人,所里把这些人关系保留,人都到公司工作(现在这家公司跟所里已经没有任何关系,股权都置换出去),也不出具任何手续。之前所里派领导谈过,我明确表达不去,但现在要以稀里糊涂,赶鸭子方式给整过去。请问这种情况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有事业身份签订聘用合同,去劳动仲裁意义不大,再说目前不涉及裁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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