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你没看懂我之前说的。
本案存在两个停工令,一个是监理签发的《工程暂停令》,一个是总包单位在收到监理的暂停令之后又自己额外开的一个给分包一线的停工令。前者是法定要求,必须人肉送达并签收,本案中这个手续已经完成了。如果总包单位拒收,就是拒绝执行监理指令,监理可以直接向住建局举报,举报之后发生的所有事故监理都免责,总包负责人除非脑袋被门掩了,不敢拒收监理的停工令。
后者,总包收到监理停工令后自己另行发出的停工令,这个不是法定要求,工程实践上也没有这么干的,还找个人人肉送到一线,不需要,总包项目经理一个电话就搞定了。所以你说这实习生冤不冤。
不过,如果实习生自愿承担这个责任,那就不冤,谁让他自己认了呢。
【 在 mypeony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院送传票是法院专送,五天三送都不收才叫拒收
: 实习生送,对方就不签收了,有啥证据证明是对方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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