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这些实际可能都有,但是。。。
: 从济南发生的这起事故来看,项目单位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也似乎存在一些疑问。首先,施工单位并未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属于非法施工。如果签订了施工合同,就需要明确相关的权利和责任,事故就有可能避免,也不需要让一位实习生来承担责任;第二,从2023年12月11日到事故发生的2023年12月30日,整整19天时间,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多次就施工质量、安全隐患等给施工单位提出要求、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根本不当一回事。为什么一个连施工合同都没有签订的施工单位,态度能如此强硬,能够置项目单位的要求和整改通知于不顾,背后的力量到底是什么,有没有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第三,王某某作为实习生,在项目部有没有师傅带、学校的指导老师又是如何指导学生实习的、将停工令这样的重要工作交给一名可能连讲话也不大敢的实习生送达,是不是最有效的方式。因为,在多次下达整改要求和通知的情况下,施工单位都不买账,让一名实习生送交停工令,效果显然会大打折扣。如果让安全总监等去送达停工令,是否效果会好些,项目单位有没有认真考虑过这个问题,相关领导是否也有一定责任,值得关注。
【 在 greenyeagh 的大作中提到: 】
: 项目监理部下达的停工令是实习生签收的,随后项目部制发工程停工令并安排该实习生送达,一直到事发,实习生都没送达。该施工情况问题严重已多次责令整改,现在其他人都证明自己做过事了,实习生只能证明自己将停工令扣下来了没送达。但凡有一点常识,拍照发、电话传达等等,都不会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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