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来了
孙睿过失致人死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浙05刑更1209号
罪犯孙睿。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浙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睿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检察机关抗诉、被告人孙睿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浙刑三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抗诉、上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4月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南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5月10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南湖监狱认为,罪犯孙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五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孙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睿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止)。
【 在 xinhe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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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znews.hangzhou.com.cn/shehui/content/2014-12/16/content_5570563.htm: 2014年1月16日晚11点多, 一辆黑色保时捷卡宴在驶入保俶路宝石二弄时,碰倒了路边一个卖鸭脖的摊位。摊主王良利夫妇见状拦住汽车,要求司机孙某下车道歉。
: 孙拒绝下车,试图加速驶离。王良利已怀孕的妻子站在车头前方阻拦,被连续数次撞顶,摔倒在地;王良利拉着车左后门的把手追出去,结果摔倒在中心绿化带右侧路面,头部遭受车辆挤压,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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