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有没有办法判武汉那个压小孩的老师死刑
不好说,有二次碾压
【 在 commander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是主观故意
: 死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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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车辆不能通行,不适用交通肇事吧
【 在 yymtnt 的大作中提到: 】
: 典型的交通肇事罪,估计很可能还是个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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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吧,过失杀人定格是7年,比肇事重
【 在 maga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要算过失致人死亡,那可能判的更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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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逃逸呀,顶格是3年
【 在 maga 的大作中提到: 】
: 过失杀人顶格7年,交通肇事罪顶格可不止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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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起案件经德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遂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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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无加重情节顶格3年
而过失致人死亡3-7年,除非判定情节较轻,才能3年以下
【 在 yymtnt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是非交通道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刑事处罚程序和交通肇事罪差异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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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老师判4年的话,你怎么说
【 在 yymtnt 的大作中提到: 】
: 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过失致人死亡表述为“过失杀人”,而且对“过失杀人罪”规定了两个档次的量刑幅度:“过失杀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对此做重大修改,法条不仅将“过失杀人”修改表述为“过失致人死亡”,而且在量刑幅度上作了调整,仍然设立两个档次的量刑幅度:一般情况下,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最高法定刑由原来的有期徒刑十五年降为有期徒刑七年。这一修改使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幅度同其他过失犯罪致人死亡的情形在量刑上保持了一致与平衡,因而是科学、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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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3年以下就是你说的对呗
我一向从善如流
【 在 yymtnt 的大作中提到: 】
: 难道我要回复你判三年以下怎么说?这也显得我太low了,你和别人争辩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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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妈妈两条人命了,不太可能缓刑
【 在 peibch 的大作中提到: 】
: 最多三年,估计还是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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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l see
【 在 maga 的大作中提到: 】
: 妈妈的死,在法律上跟司机有什么关系?当然孩子的父亲或许因为妈妈的死迁怒司机,不出谅解书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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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哥作恶在先啊
不能拿龙哥比一年级小朋友
【 在 maga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你要不要让于海洋给龙哥一命抵一命啊?毕竟龙哥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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