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我始终坚持故意撞车的负全责,不论此前交通法范畴内的是非
2是错的,大量交通事故案由的民事案例,都援引了民法典。不是只能道交法。
【 在 Lannister 的大作中提到: 】
: 1 按刑事审判规则,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我以为他最后那下不会加进来;我慌了;我以为我最后踩的油门”
: 2 按民事,只能按交规。
: 这种事,除非后车是惯犯,或者嚣张的承认我就找个人修车,很难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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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31.242.*
就算够不上刑法,就算只是援引道交法,法庭一样可以自由裁量肇事车辆是否善尽确保安全驾驶的义务。这个跟个案无关。人家只是反对别人违章我可以撞这种做法,不一定非要宝马这么做了才能反对。讲法理要说全面,否则有误导之嫌,有人被误导了,被法庭判定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你会去买单么?大量判例说明这远非不可能的,这不也是事实么?
【 在 Lannister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就是我说的问题,刑法上的定罪要求排除合理怀疑。
: 交通事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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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lvarez FROM 222.131.242.*
FROM 222.131.242.*
交通事故责任很可能与具体的损失赔偿责任认定比例并不一致。比如,交裁无责方承担超过10%以上损失的案例,有很多。交裁也不是最终裁决,法庭也不需要撤销交裁才能做出与交裁不一致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认定。
【 在 Lannister 的大作中提到: 】
: 肯定也不只是道交法,但是定责还是要靠道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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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31.242.*
我本来就没有单说此案。对于民事案件,不诉不理。
善尽安全驾驶义务本来也是道交法规定,跟符合道交法没有矛盾。超速是明确违章行为,须单独于善尽安全驾驶义务来考察。违章行为是侵权责任通说中行为违法性的范畴,没有善尽安全驾驶义务,一般不是指故意行为或者其他违章行为,是过失,侵权责任通说三要素,现在一般认为不包括行为的违法性,只要有过失(违法的过失或不明确违法的过失都可以),且过失与损失结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及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个法理是清楚的。
【 在 Lannister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你引申过于远了,说的就是对本案
: 肇事车辆是否尽了安全驾驶的义务,往往也不是法庭自由裁量出来的,首先还是要看符合道交法,比如后车超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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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31.242.*
这个原则不错。但事实上基本不会完全按事故责任(主责,次责,同责)判决损失承担比例,尤其是无责方也被判赔偿责任的,是普遍现象。
这主要是损失是需要举证的,诉求也是由诉讼方提,诉求中的损失赔偿要求,被认定为真实且应赔付的部分,因证据等原因,都会打折扣的支持,最后的判决金额往往不是想象中的符合事故责任划分。笼统说按着事故责任直接判,并不全面。
【 在 Lannister 的大作中提到: 】
: 但是法庭依照事故责任直接判的更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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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31.242.*
是的,法庭不需要单独撤销交裁这个行政行为,也可以以判决形式,事实上重新认责。
【 在 Lannister 的大作中提到: 】
: 而且很多法庭推翻事故责认定比例是认为责任认定就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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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lvarez FROM 222.131.242.*
FROM 222.131.242.*
说了其实,故意制造的事故不属于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交通事故范围。
【 在 SHENOK 的大作中提到: 】
: 交通法没规定故意的事儿。
: 但是涉及到故意了, 使用法条就升级到物权法民法或者刑法,就不在引用交通法判加塞的全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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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31.242.*
有多种动机,或者仅仅路怒一时冲动。一般认定了危险驾驶之类,保险不会赔,但认定了交通肇事罪不一定,很多是赔的。
【 在 far 的大作中提到: 】
: 故意制造的事故,指的是骗保险的那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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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31.242.*
罔顾事实,忽悠他人,才是最卑鄙的。
【 在 xilong 的大作中提到: 】
: 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
: 发自「今日水木 on Nokia 8800 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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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9.237.202.*
这足够认定,事实上很多案例也据此认定了,未确保安全行驶,而担责。
【 在 yc2011 的大作中提到: 】
: 无法取证,如果是没踩刹车,可以理解为疏忽,没料到加塞车会强插。如果确实加速了,手忙脚乱油门当刹车很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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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9.237.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