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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居民小区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已经不属于“道路”
Ac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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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1 21: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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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引自(浙高法〔2019〕15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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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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