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不是早贴了?我早说了没有明示影响是否存在判定标准啊。交警主观上判断情况的存在,并不能证明或证否标准的存在。同时,根本不存在交警判罚结果的改变这一事实。倒是,不同交警判断时主观差异一直存在。
你既然这么信誓旦旦,为啥不肯明示判断标准并为之负责?说不清标准,也不负责,有什么参考意义?
相反,我的观点我能负责。别人并线撞了,不一定无责。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纠结这些字眼没意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的原文是,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 就是这一句话,再没有其他文字了,没有所谓的“完成并线”和“未完成并线”的表述,也没有更细的解释,更没有所谓的量化指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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