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超过2000的修车范围必然涉及商业险。这个前提下,怎么排除保险公司?不说法律了,你逻辑何在?其次,保险公司也不仅仅是交强险,也包括商业险,有的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都是不同的保险公司,你反复说交强险赔完了就不需要保险公司,是什么意思?
法官一天要开几个庭,哪有时间管这些奇葩想法?要求把潜在赔偿责任方都追加在案,非常好理解。是不是需要人家赔不是你原告一方可以决定的,是要法官判的,这个你到底懂不懂?你的主张要符合法理,要对自己有利,人家替你着想,你是不是还想咬人家?怎么会有这种糊涂虫呢……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她追加了,我也会让法官排除三者三者险的责任。
: 三者险是自由缔约,不带强制性,应该按其合同内容来办。三者险的赔偿范围是人生伤亡跟交通事故直接损失。这个直接损失就已经排除了交通费,因为交通费是间接损失。
: 我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修车费3000多,间接损失交通费300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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