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不礼让行人扣分罚款123令早在2013年就已颁布。新道交法也根本与之不矛盾。根据道交法,机动车行至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如果机动车在斑马线前有鸣笛催促抢行,或者行人、车辆同处斑马线内,且行人在机动车前方,则可认定为不礼让斑马线。因此,这指行人依据交规通过斑马线时,而不是行人依据交规在斑马线等候时。在北京,具体处罚,也是必须有行人车辆同在斑马线内且行人在机动车前方,以及斑马线绿灯通行,这两个要素。请问,这是交管局违法还是你不懂法?
【 在 scorpionGG 的大作中提到: 】
: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又根据公安部123号令:“对机动车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元,记3分;对于行人闯红灯等行为将处10元罚款,对于翻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10元罚款~机动车辆行经斑马线应主动礼让行人。
: 多温习交规没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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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ocaj FROM 222.13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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