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在那论了,直接看交规吧。
北京市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
借道通行让行的对象是“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而进出道路或者穿越道路让行对象是“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多了个“正常行驶”。借道比进入道路的注意义务更高。
横穿马路不是什么恶劣行为,比借道路权高。
【 在 alwaysleaf 的大作中提到: 】
: 横穿车辆属于更恶劣的连续变道 其行进方向与车道垂直 他不属于任何一条车道,对于连续变道—横穿(更恶劣的连续变道)来说根本无车道的概念可言。
: 横穿车辆或连续变道车辆是非法借道,无任何路权。在路口右转左转属于合法借道,如果有红绿灯的,按信号灯行驶。
: 回到本贴:借道超车是骑线状态,不能完全算逆行,他借用了部分对向道路,总体来说属于合法借道。横穿车辆属于更恶劣的连续变道,其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非法的,属于非法借道,他不属于任何一个车道内的车辆,他的行进方向与所有车道都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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