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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院终审判决: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非机动车不需要赔偿机动车车
sunny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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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5 22: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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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审判决: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非机动车不需要赔偿机动车车损
1. 结论: 交通事故
同等责任,非机动车不需要赔偿机动车车损
2. 事故分析:
王**驾驶车牌号为鲁GG××××的小型客车,沿高密崇德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密崇德大街与利民路路口时,与沿利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崇德大街路口的被告郭**骑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路灯杆损坏,郭**受伤。该事故经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与郭**负同等责任,中国平安代位求偿,
3. 法院终审: 同等责任下, 郭**作为非机动车一方依法无需对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一、郭**(非机动车车主)赔偿平安财险潍坊支公司车辆维修费及施救费2642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终审:推翻一审,二审,判 郭**作为非机动车一方依法无需对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审判摘录:
涉案交通事故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双方负有同等责任。依照前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在承担郭**的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减轻相应的责任,该减轻的责任即是作为非机动车一方的郭**所承担的责任,不存在郭**再赔偿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情形
5. 判决书:网址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64cd1a99dda4a20a3b3ada600ab747b
关键词: 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6. 相关案例: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f4098ff9bb1341e08046ad2b00a514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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