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和稀泥,我觉得是法律误用。
1.直接原因,主观故意或意外,都是白车的;白车主责或全责。这个适用交通肇事罪吧。
2.斗气开车,一件论一件;这个好像公交道和公交发生事故,现在都是就事论事,各自判决。这个适用危险驾驶罪。
【 在 sunoah 的大作中提到: 】
: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危险是死了的方某造成的,逆向超车是造成撞车的主要原因,而不是什么徐某不让他并线,即使方某选择急刹也不会造成这么严重的事故,只不过现在方某死了,要找个背锅的,假如方某没死,十年是方某的,徐某也不会判罚这么重。
: 从回帖看,只会发泄情绪的居多,法治社会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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