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判决黑车司机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被告不应该仅仅是黑车司机,同时应该有白车司机。
现在的问题是没有关于白车司机的判决(虽然已经死亡)。如果是判白车20年,那么觉得黑车判重了的就吃瓜人自然就没了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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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不要拍我。
法律每个人的解读不一样,法官的解读也可能不正确,甚至立法的时候这些人也没想到过,释法的也可能因为智商问题其实自己都不懂。
我无法改变法律,但是我可以讨论,尤其是如果我的说法有道理,那么可能是法律的问题。比较法律也是可以变的。
再比如,美国经常听到判某人几百年,难道他们不知道现在的人不能活几百年(虽然几百年后的人可能能活)。难道他们的法界人士都是傻子吗?
这个案子中,如果不对死亡的白车司机进行判罚,就无法把黑车司机的罪责说清楚。首先黑车司机的行为如果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就应该按此罪的最低标准“起”算。但是除此之外的赔偿呢?到底谁该赔多少,总得算吧。如果对白车司机也作了审判,那么首先他可能也是犯危害公共安全罪,然后还有过失伤人等。最后,赔偿也就随之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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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dadadedada FROM 220.24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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