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书网上可以查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车辆贬值费287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日,韩磊磊驾驶×××号车辆和原告驾驶的×××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车辆受损,原告车辆是2019年3月新购置的车辆。肇事车辆在人保北分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
韩磊磊辩称:我是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我负事故全部责任。我是市政公司员工,事发时在执行职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未规定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包括车辆贬值费。最高院在其出的著作中也对车辆贬值费的赔偿持否定态度。
市政公司辩称:韩磊磊是我公司员工,事发时在执行职务。肇事车辆在人保北分投保交强险,150万元三者险和不计免赔。车辆贬值费,不同意赔偿。
人保北分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150万元三者险和不计免赔。原告车辆已使用半年以上,行驶里程接近一万公里,不属于新车范畴,不同意赔偿车辆贬值费,且车辆贬值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2日1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和平西桥,市政公司员工韩磊磊驾驶×××号车辆和原告驾驶的×××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东外大队认定韩磊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车辆购买于2019年2月,购车金额204970元,此次修车费119965元,事发时行驶里程9606公里。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中财宝信(北京)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车辆的贬值损失进行评估,2020年10月19日该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认为原告车辆贬值损失2.87万元,评估费6500元。
本院认为,肇事车辆在人保北分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人保北分对免赔事项未举证,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保险责任外由肇事者韩磊磊的雇主市政公司赔偿。车辆贬值费,从原告车辆的购买时间和行驶里程看,事发时尚属新车,车辆受损较为严重,本院结合评估报告酌定贬值损失。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车辆贬值费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元,由原告负担109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欣江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评估费6500元,由被告北京欣江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 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丽丽
--
FROM 45.2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