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主观臆测的毛病是不是需要改改呢?你怎么知道我没打过交道?而且,我说的这些,是原则问题,也跟具体案例无关。我从来都承认具体案例中不一定没有偏差,依赖审判员等人员的自由裁量。什么叫冠冕堂皇,处理结果中的法律说理到处是错误才满意么?具体事实认定,确实会存在争议,有一定空间。但法理是基本不会有错的,那是低级错误,现在很少有任性执法裁判,这一点要承认并肯定。类案裁决差距较大问题,我也一直都承认。这一方面是自由裁量权导致,另一方面,不可否认,公众认知也可能不够专业严谨,所谓类案,在事实上有显著不同,甚至法律上本质不同,这也是有的。用因此才会出现裁决差距较大的情况中,其实法律文书法律说理其实都很严密情况。
现在讨论的是法理是否适当,我认为是适当的。角色代入,预设主观立场,缺乏专业素养,都有可能会对裁决不理解,也存在对事实的认定,事实与事故关联的认定,值得商榷的地方。但,这些与否定基本法理并无逻辑关系。
最后,我讨论的是个案可能性,并没有说一定怎样,造谣捏造才是无耻。预设立场,未审就先结论先行,预设谁是违法者谁是守法者,循环论证,才是无耻。
【 在 rd07 的大作中提到: 】
: 说的冠冕堂皇,你是真的没有和交警,法院这些部门打过交道,要么就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 司法实践中,根本不存在什么“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不存在绝对客观的事实
: 大量的疑难杂案,各种和稀泥的判决都表明,绝对的客观判罚根本不存在。同样一个案子,给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地方来判,可以给出完全不同的判决,而且判决书都可以写得符合法律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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