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机动车 向行人索赔”关键字搜一下就知道了,
实际判决起来要考虑的因素应该是比较多的,是否行人仅仅是违章呢,还是存在自杀、恶意冲撞机动车之类的行为等等。
比如一个例子:
【案例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一方关于车辆损失的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财产和人身的双重损害,并且行人及非机动车往往是受到人身损害的一方。在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下,若按照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各自承担赔偿责任,则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可能最终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尚不够支付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势必造成人身损失与财产损失的价值等同,这与生命健康无价的法律价值理念相悖,也不能让受到人身损害的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获得充分救济,最终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和社会效果的缺失,故依照优先保护人身权的原则,不应赋予机动车损失向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存在强弱关系,高速运行的机动车具有较强的危险性,非机动车、行人所遭受的人身危险性远远高于机动车一方,因此非机动车、行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从出于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考虑,亦不应赋予非机动车、行人向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及《民法典》对行人及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没有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无过错责任,在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尚需赔偿非机动车、行人的损失,该条充分体现了保护非机动车、行人一方的立法目的,机动车向非机动车、行人索赔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故,本案中,杨某某作为机动车一方请求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陈某某对其车辆损失及评估费等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 在 chenke1019 的大作中提到: 】
: 地方法规不可能这样立,这样违法了。肯定是被断章取义了。具体的哪里的规定搬出来看看?
: 多是城市是这类索赔的事情不归交警了,自行协商,协商不成法院起诉。。
:
--
修改:hokkaidoc FROM 114.251.196.*
FROM 114.251.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