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夏骑电瓶车下班回家,路上突然窜出一条狗与车相撞导致小夏受伤。小夏被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左锁骨骨折。
路人报驚后,经交警现场勘查调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夏不承担事故责任,同时认定书也将狗列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有网民笑了,为啥认定书上的当事人是只狗……)
公司因对交裁异议,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对小夏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予认定工伤。
人社局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小夏受到的事故伤害属工伤。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
奉贤区人苠珐院一审判决认为,小夏与狗相撞系交通意外事故,但交警在认定书上将狗列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的做法不够严谨,人社局认定工伤合法,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苠珐院判决认为:此为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应当认定工伤,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修改:lvarez FROM 219.237.202.*
FROM 219.237.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