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车主应该预见到的是,如果碰巧有人或者车在自行车的停车半径内经过,当刮风时,自行车可能倒,可能砸到别人和车。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自行车车主应该承担责任。
而本案这种情况,是汽车明知现场已经停着一辆自行车,还要停在自行车的半径之内。此时预见到自行车有可能砸到汽车的责任就不在自行车一方了,而应该在汽车一方。
【 在 lailuotalie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发现你对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没区分清楚。
: 反正也闲,我就扯远点,比如谁主张谁举证,那么汽车车主主张自行车被风刮到撞了汽车,自行车车主主张自行车没有撞到汽车,那么由谁举证?应该由汽车车主举证,因为汽车车主主张的是积极事实(自行车撞了汽车),自行车车主不用举证(因为主张的是消极事实)。
: 具体回到你说这个预见义务。自行车车主应当能遇见风刮到自行车从而伤人伤物(这是积极事实),对这个积极事实他应当承担责任;汽车车主即使能遇见自行车被刮到从而砸到汽车,也不用为此承担责任(这是消极事实),汽车车主应当为自己停车(如果是停在非停车位的非机动车道)可能导致的他人权利侵害(比如骑车人撞上汽车)承担责任(这是积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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