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自行车车主应该预见到的是,如果碰巧有人或者车在自行车的停车半径内经过,当刮风时,自行车可能倒,可能砸到别人和车。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自行车车主应该承担责任。
: 而本案这种情况,是汽车明知现场已经停着一辆自行车,还要停在自行车的半径之内。此时预见到自行车有可能砸到汽车的责任就不在自行车一方了,而应该在汽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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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是没理解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这是法律归责一个很重要的依据。按你的说法,只要行人停留在高楼地下时间长点,那么被楼上花盆砸的风险就由行人承担了,因为行人能遇见高楼有可能掉花盘,他还站在这里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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