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情通报里关于事故原因描述是:“前车被后车追尾,‘致使’前车失控……”
从老百姓视角看,时序上确实是追尾->失控->各种严重后果。但从j方专业人士角度出发,“致使”这种归因不该是严谨的么?不该是强调法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么?
我看了看相关行车记录仪视频,撞击力度并不夸张,撞的位置又是远离刹车管线、压力阀、泵等设备的地方,如此就能导致前车刹车完全失效???
早上出事,几小时后中午的j情通报,就下结论归因“致使”了,相关的技术调查和甄别工作这么高效的就做完了???
联想到之前保定案件,也是简单粗暴的归因判责,再联想到据说前车是某网约车大厂的,细思极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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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flyingjerryc FROM 223.1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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