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网上铺天盖地对“右侧超车”的解释,一个右侧超车,要包括完整的三个动作,向右变换一车道,超越左边车辆,向左变回原车道。那么左侧超车,也需要包括完整的三个动作喽。所以如果一辆车只是向左变换车道,超越右边车辆,但不变回右道,ta就只是“变换了车道”,并没有在超车。
道交法实施条例对左侧超车的描述,也似乎隐含了这个三步骤过程: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那么问题来了:
道交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比如前车打了左转灯,准备向左变更车道。后车抢在前车之前,向左变道,完成变道瞬间与正在向左变道的前车发生碰撞。是谁的责任。由于前车尚未完成三个动作,所以不符合四十三条“前车正在超车的”条件,因此后车可以超车。甚至,后车由于还没有完成三个动作,也不属于四十三条“不得超车”规定的范畴,因为后车只是变更了车道。而关于变更车道,在道交法里只有一个规定,道交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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