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京0111民初10314号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刘某某主张的替代性交通费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抗辩称在保险条款中已约定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保险公司提供电子投保时的短信、保险条款,证明刘某驾驶的车辆系通过电子投保方式进行投保,保险条款中对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条款予以加粗显示。刘某虽主张是在保险公司营业网点由业务员指导进行的投保,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对保险公司的证据和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因此,对刘某某的替代性交通费,应由侵权人刘某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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