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要看法理,指导判例,个案事实不同,无需混淆,剪裁误导。
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需要针对具体险种具体分析,以赔偿为原则,不赔为例外。我囯关于侵权损失的法律条文明确“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体现了间接损失应当赔偿的立法精神。同时,依据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向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并不存在“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之分,保险公司对于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此险种设立目的。
一般观点认为,对间接损失的赔偿需要顺应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有所扩张,实行有条件赔偿。责任保险产生之初以填补投保人损害为立足点,其后越来越注重保护受害者。对于间接损失的有条件赔偿,既能更加充分地保护受害者利益,适应现代社会侵权损害救济要求,也是贯彻侵权责任法全面赔偿原则的表现。
实践中,根据间接损失的可预测性,即可得利益的可预测性和可量化性,确定是否赔偿以及赔偿的标准。可预测性应以常人的认识水平为判断标准,对于普通人都能预测到的可得利益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而且,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费率设计时完全可以将该可预测性纳入其中,相应提高保险费率,以维护自身权益。在具体保险类型的运用中,可以预测、能够量化的可得利益损失即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实践中,也有认为商业险第三者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法无禁止,可以根据当事人约定具体分析。但根据最高法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对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约定,保险人需尽到说明义务,承担该条款经过释明的举证责任,承受约定不清时不利于己的解释。绝大部分格式条款均因未向消费者明确,强调提示注意,而据此的免责抗辩,不被采信。这样的案例以前也贴过很多。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谁多谁少我们不能凭嘴说,要有统计数据支撑。裁判文书网是公开的,你自己也可以上去看一看,数一数,第一手资料。
: 我搜了一下北京市2024的判例,没有挑着看,就是按顺序看的,前四个都是判车主赔,到第5个才是判保险公司赔。
--
修改:lvarez FROM 219.237.202.*
FROM 219.237.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