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讲触发条件,否则必然是人情社会,各讲各的道理,一笔烂账。
有感于那个大车小车路口碰撞谁的责任的帖子。
为什么现在交通肇事,一般车主也可以判案,就是因为只讲触发条件,否则只要加入一点可操作的因素,必然是讲人情、讲关系,谁关系硬就免责;
还不如目前这样,小车确实有不合理的地方;但是,交通法规就是这么规定的。。。
有人说:让右原则适合于同时进入路口,谁先进路口有优先权——那每个司机都要先判断自己还是别的车辆先进入路口?如果是0.01秒的差距,司机怎么可能做到?那还不如都设红绿灯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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