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谢解释,经你提醒我去搜了一下,看来lz本身的分享就不准确,也把我搜到的贴出来吧,确实如你所说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关键是所谓分享内容毫无法律依据。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提及什么利益大小,这本身也是不符合逻辑的,避免代替当事人做主观价值判断,是司法实践惯例,怎么可能有这种说法?
- 来自 水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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