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本来就没有判例法制度。但是通过这个案例可以获知两个信息:最高法倾向于认为黄灯通行不违法,执法机构没有处罚黄灯通行的权利。不违法的行为当作“过错”处理,跟最高法对道交法的理解是相悖的。
所以涉及黄灯通行的事故,跟绿灯通行没有区别。你可以说司机过人行横道没有减速,可以说司机没有注意观察,但不能说司机黄灯通行所以应该承担事故责任。
【 在 i925XE 的大作中提到: 】
: 行政诉讼的判例,没法在涉及实际交通事故的民事和刑事诉讼里产生效力
: 一旦发生了事故,交警和法院定责仍然把黄灯驶入路口后发生事故作为司机的一个重要过错参与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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