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就在于在民事和刑事案件里黄灯方的定责是不是和绿灯方真的没有区别,有的时候这就是从次要或者同等责任变成主要责任的事情,民事责任可以靠商业险兜底,刑事案件里定责升一档代价就大了
【 在 maga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国本来就没有判例法制度。但是通过这个案例可以获知两个信息:最高法倾向于认为黄灯通行不违法,执法机构没有处罚黄灯通行的权利。不违法的行为当作“过错”处理,跟最高法对道交法的理解是相悖的。
: 所以涉及黄灯通行的事故,跟绿灯通行没有区别。你可以说司机过人行横道没有减速,可以说司机没有注意观察,但不能说司机黄灯通行所以应该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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