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把我第一帖的那个案例被最高法放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作为参考案例,表明最高法对此的理解和倾向。
公*安*部*那个100问的解读,也不是什么具备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
对于信号灯怎么通行,道交法实施条例三十八条有更详细的规定。同一法律下,一个词的意思是统一的,如果按公*安*部*的理解,黄灯亮时的“时”表示亮起的一瞬间,那么同一条文下绿灯跟红灯条款的“时”也应该是一瞬间,这显然是荒谬的。这个“时”只有表示持续时间,红灯绿灯的条款才能成立,所以公*安*部*那个解读,就是个瞎解读。
另外那个解读关于黄灯的这一条,还有一个法律错误,跟本主题无关,我就不细说了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 在 YYW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最高法有明确司法解释,公安部就必须明确执行,请给个司法解释的出处。
: 就好比道交法只说了酒驾如何处罚、醉驾如何处罚,却未明确酒驾醉驾的定义或鉴定方法,那就必须有其他配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执行规范。
: 黄灯在道交法里只写了“警示”,而长久以来的执行规范、交规考试,都是按已过线可通行未过线须停止,大部分地区对黄灯不处罚,但事故定责等同于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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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maga FROM 219.143.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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