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令没有任何内容与道交法38条冲突。
没有任何判例认定黄灯通过本身,是担责依据,都会有"忽视黄灯警示作用"的措辞。
【 在 YYW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最高法有明确司法解释,公安部就必须明确执行,请给个司法解释的出处。
: 就好比道交法只说了酒驾如何处罚、醉驾如何处罚,却未明确酒驾醉驾的定义或鉴定方法,那就必须有其他配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执行规范。
: 黄灯在道交法里只写了“警示”,而长久以来的执行规范、交规考试,都是按已过线可通行未过线须停止,大部分地区对黄灯不处罚,但事故定责等同于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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