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你毫无逻辑,毫无常识啊。结论怎么来的?首先,不要发明创造出法条没有的内容,什么故意,完全是你捏造啊。其次,你没有常识,故意制造的事故本身就不属于道交法体系规定的事故概念范畴。最后,你毫无逻辑。只能说道交法范围内,并未规定行人、非机在事故中相对于机动车的赔偿责任,不能说规定不需要赔偿。没有规定,和规定了“没有”,逻辑区别你懂么?
【 在 bom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贴个完整的原文,你说的先决条件是啥?
: 第七十六条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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