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现在用的是民法典,不是民法通则
2. 你之前说的“不可不知”的内容是指学校是监护人,但是你引的这段内容,已经否定了学校是监护人,但是学校有监护责任
3. 学校的监护责任是有限的,在监护行为没有故意或明显疏忽的情况下,学生对他人权益造成的损害,先用学生自己的财产赔偿,不够的话,监护人弥补
举个例子,课间学生甲弄坏了学生乙价值3000元的文具,你不会认为这也该学校赔偿吧
4. 不想表现地这么斩钉截铁的话,就不要用“不可不知”这种挑衅的话
【 在 LazySnake 的大作中提到: 】
: 好吧,确实不够严谨。我说得很斩钉截铁吗?但你这个斩钉截铁似乎也不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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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hunyin028.com/e/wap/show.php?classid=5&id=5190&style=0&bclassid=0&cid=5&cpage=92: 如果不明确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校的监护地位,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在子女上学问题上就处于这样一种尴尬境地:不送子女上学就违反了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如果送子女上学,在没有明确学校具有监护职责的情况下,使子女处于法律意义上的无监护状态,又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十八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关于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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