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程假保单案一审判决 客户仅获赔2200元
时间:2010-07-05 文章来源:凤凰网 【字体:大 中 小】
坐飞机却买到了假保单,昆明市民梁玉祥将卖主携程旅行网告上法院。此案轰动全
国,由此引发了携程旅行网自其创办以来最为严重的一次信任危机。
7月1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
司赔偿梁玉祥损失2000元,由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赔偿200元。
相对索赔10万的诉求,这个赔偿显然很低。“我们给判决打60分,维权成本太高,
不一定上诉。”原告代理律师张宏雷说。
案件回放
2008年11月12日,原告梁玉祥与妻子到海南三亚度蜜月,于11月14日向携程网订购
两张11月18日返回昆明的机票,另加两份“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单”。后来
两人发现两张保单存在明显虚假信息,保单期限只有一天。后平安保险总部证实,
这两张保单属伪造。
事发后,海南保监局成立调查小组,对海口、三亚等市的航空售票网点销售交通工
具意外险的情况进行清查。今年3月12日,海南保监局正式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吊销了三亚辰龙航空售票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梁玉祥将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携
程商务有限公司、携程旅游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上海携程
商务有限公司在携程旅行网首页显著位置,持续一周就出售假保单一事公开赔礼道
歉;要求双倍赔偿购买假保单的费用、误工费、通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元
,其他3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保监会于3月1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表示将在全国彻查假保单。随即下发了
《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保单等违法行为的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及各保险公司高度
重视类似违法违规行为。
焦点解读
登机时的保单是真实的?
今年2月,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携程公司辩称,事发后,其已经在
媒体向梁玉祥作出了公开赔礼道歉,并愿意以保费一百倍即人民币4000元“对梁先
生的不愉快体验予以补偿”,但梁玉祥坚持索赔10万,协商无果。
被告还提出,事实上原告登机时的保单是真实的。接到投诉后,他们补了电子保单
,该保单在原告上飞机之前已生效,所以不需要当事人领取,当事人知道了这个事
实就等于接受了这个事实,他们是通过短信的方式通知原告的。
原告表示,并没有解决假保单的问题,当时上飞机的时候手上只有假保单而没有真
保单。
法院认为,假保单虽经海南省三亚市工商局查证系案外人制假售假,但携程商务公
司确实未做到应当负担的合同义务,应负疏于管理之责。不过其以另行提供有效保
单的方式予以补救,梁玉祥自航班起飞至抵达目的地,客观上全程享受了保险权利
,故被告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
谁是赔偿主体?
被告提出,原告提供的机票上的出票人是三亚辰龙有限公司,因此销售主体是三亚
辰龙公司。原告只是在携程网上预订机票,4被告均不是机票销售方,作为买卖合
同的主体不成立,因此原告的诉讼主体错误。被告认为,携程国旅是与本案最有关
系的,且原告是通过电话预订的,接入电话的是携程国旅,然后携程国旅委托三亚
辰龙,三亚辰龙再将保单销售给原告。原告消费的全过程都没有通过携程网。
原告称,是通过携程旅行网电话订的机票,机票预订的电子截图上面是携程的预订
记录,“所以本案通过网络订票是毫无争议的事实。”
法院认为,携程网以各种广告形式,如网站首页、携程会员手册等向社会公众告之
手机预订机票专号,而原告拨打该电话预订机票及保险,应视为原告与携程网运营
者之间的服务合同成立、生效。而被告携程商务公司就是携程网的营运商,订票电
话登记户名也是它,故应认定它是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原告在收到假保单后,应以
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携程商务公司为适格被告。原告要求携程计算机公司承
担主要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到底该赔偿多少钱?
携程国旅公司表示,虽然公司没有过错,但是既然与出票企业之间有协作关系,就
有监管的责任。出于这个考虑,公司才与原告多次接触,但原告10万的要价太高导
致协商失败。被告强调,事发后,他们不但终止了与三亚辰龙的合作,同时举报了
出具假保单的机构。
原告称,10万元赔偿包括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法院认为,携程商务公司提供的保单订购服务有瑕疵。虽造成原告不便,但无严重
后果,且公司方面也已致歉。故原告要求携程旅行网首页显著位置持续一周公开赔
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近8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而原告实际收到有
效保单两份,应当支付保险费用,双倍赔偿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只应
由携程国旅公司赔偿损失2000元。
此外,法院认为,原告未因携程商务公司履行合同瑕疵延误行程,亦未因此致财产
损失,故携程商务公司仅应承担赔偿原告因投诉发生的通讯费200元。
--
FROM 122.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