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好像理解为啥我俩说的不是一回事了。貌似你单独分离了诉求,也就是你的所谓分手其实没到分手,那只是一说,是说分手,说完了以后该干嘛还得干嘛,该商量还得商量,该麻烦谁还得麻烦谁。而我的分手就是分手,不仅仅是一说,而是会分开。话说诉求这个东西,如果仅仅是诉求,那有啥可说的,不过是想想罢了,后面还不是照样得是俩人的事情就还得俩人定,该不同意还是会不同意,该打官司还是会打官司。
【 在 mulder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合伙协议绝不可能没有退伙约定,或者你认定为退伙约定为合伙企业成立的必要条件,那么为什么还要有“通知退伙”这一模式。
: 如果合伙协议绝不可能没有退伙约定,那么结婚协议是否也“绝不可能”没有退伙约定,那么见着约定去约定去执行就是了。争论啥呢?
: 对,很多结婚没有“退伙约定”,可能是当事人没想到,可能是当事人一方想到了,另一方不愿意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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