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王某文妻子发布微博
行政处罚哪里有上诉一说?人家已经提起行政诉讼了。发到网上也不是王某文和家属,张某家属开始的时候,也是在处罚前,判决前就开始的。说什么泼脏水那是预设立场。至于人家怎么处理家庭问题,跟你有什么关系?还是谁看不得人家还不家破人亡,气急败坏?
【 在 majiang 的大作中提到: 】
: 被判刑被处罚觉得冤枉就去上诉啊,跑到网上泼脏水就是泄愤而已,什么年代了,妇女不需要贞节牌坊,泼脏水也没意义,还不如劝劝自己老公,别拎着生殖器到处发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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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你一下,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三十七条已经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修改成了【强制猥亵、侮辱罪】,条款从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改成了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看到区别了吗?本罪的客体,已经从“妇女”变成了“他人”,自此男性的性自主权也受到了刑法的保护。
希望你别再拿着过时的法律当挡箭牌。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我没去查,但法理上不会错,你们可以去找原文反驳我。
道理是这样,规定女性醉酒摸男人不够成猥亵,是因为,通常情况女性不会利用这个免责条款来故意酒后去侵犯男人。因为女人清醒状态摸男人,也不难摸到,不难获得与对象发生关系的机会,如果对方不愿意,也不易被追究。所以没必要假装喝醉再摸男人。另一方面,男人被醉酒女摸,如果确实不乐意,很容易凭借体力推开女人,离开现场,保护自己。即使不离开,不硬也不容易被强奸。总之男性的性损害风险更低。反过来也可以分析为什么规定男人醉酒性侵不能免责。
法律的本质就是社会成员缔约,而不是上帝或权力的旨意。大家都觉得合理的规则,就可以固化为合法。如果觉得有问题,有新情况,可以随时讨论修改,不断完善。所以,我们的公共讨论,并不是为了遵守权力的规定,以免受罚,这是低级的顺从。追求法治,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正当利益,也就是实现公正。或者无限接近。
【 在 coolge2010 的大作中提到: 】
: “女醉了摸男的不构成”
: 您说的有司法解释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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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猥亵罪有对男女分别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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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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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不立是民事案件原则,跟犯罪有什么关系?公民非经人民法庭以适当程序定罪,均属无罪状态,因此人家认为王某文家属没有犯罪,毫无问题。你认为犯罪才是完全错误,至少加上犯罪嫌疑才行。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是所有犯罪都是这样,举报犯罪和必须立案的都是指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对周某诽谤,对公检法造谣,是侵害名誉的行为,一般不告诉不处理。而且“可以认为公安已经注意到”也不成立,网上每天有的是自称被害或害人的言论,公安没有义务和能力调查每个网络信息。你不要情绪化,冷静思考一下。
: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违法犯罪,只看事实和法律。你认为王某妻没有犯罪,可以从这两方面辩护。说没被立案起诉就没犯法,这是人治的的思想,用司法的权力判断替代了实质的内容判断。会犯大错的。比如偶尔贪点小钱没被惩罚,就觉得没事,大家都贪法不责众,然后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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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文一方是民事起诉,怎么可能追究周某刑事责任?你为什么要活在想象中?未来不排除王某文方刑事自诉诽谤罪,但这还未发生。报案要求追究周某猥亵责任,也是公安机关侦办,是否刑事立案也不是王某文一方可以决定。一般来讲,这种程度基本上也是治安处罚范畴,不会涉及刑事犯罪。起码,是不是刑事犯罪不是你能决定,你也不能确定,为什么要最做为讨论的依据?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自己都引了刑法,王某妻告周某诬告罪当然目的是刑事追究。如果不成立,周某就可以告王某妻诬告啊。你定睛看看。而且王某妻还告了周某强制猥亵呢,这要成立就搞笑了。王某男没喝醉摸周某一下是违法,周某女喝醉了回摸王某一下是犯罪。这种明知不成立的控告属于恶意控告,不需要审理,根据已知存在与控告目的矛盾的事实,就可以判断诬告。
: 王某妻、张某妻之所以敢这么得瑟,主要还是法治环境没有建立。被害人、公检法和社会大众对法律都不较真,也不习惯违法必究的解决问题。否则王某妻第一篇作文就坐牢了,比王某张某都快。毕竟不需要侦查,微博都摆在那里。
: 要记住,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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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ocaj FROM 222.131.240.*
FROM 222.131.240.*
我没说过男性不能作为强制猥亵的客体呀。
你们就是因为缺乏足够的严谨,头脑简单,所以不能理解法律,或者总是教条的使用法律,造成错误判断。
女人把男人拘禁或捆绑起来进行猥亵当然可能,女人比男人体力强或用凶器、条件胁迫也可能。更多的是近年来同性恋间性侵,和对未成年男性性侵显著上升。所以男性当然有必要受到保护,成为本罪客体。
然而,刚才他们问的是,醉酒的女人摸男人下体是否构成猥亵(没有强制)。单一摸的动作当然不应该构成猥亵。如果醉酒后持刀胁迫男性被摸又是另一回事。这是先强制,后猥亵,先侵犯了人身自由,甚至故意伤害,还没摸就已经犯罪了。男人面对凶器,也失去了体力优势,无法反抗。另外,没醉的女人摸男人,如果男人报警,证据充足,也应该认定猥亵。因为女人没醉,应该先询问和判断对方意愿。
如果规定女人喝醉摸男人,女人有责任,势必会出现大量流氓把女人灌醉,然后诱导女人摸自己,或诱导女人脱衣服,最后占了便宜又追究女人责任的不合理情形。
【 在 LucaToni 的大作中提到: 】
: 友情提醒你一下,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三十七条已经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修改成了【强制猥亵、侮辱罪】,条款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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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改成了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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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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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实在感人,侦查机关怎么能行认定有无犯罪?那是认为有必要采取侦查措施查明。违法认定通过行政决定做出。存在互相摸逻辑上也可能都希望自己可以摸,而不愿意别人摸自己啊,还可能都愿意被摸,而不愿意摸别人(摸别人事被迫的)。怎么一定是有且只有一人不愿意被摸?还有可能当时愿意,回头否认,这么多种可能,你凭什么排除?警方也有可能处理不妥,认定有误呢。为什么提起行政诉讼、控告,药被污名化为藐视司法,打击报复?这是公民正当权益好不好?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相关证据不都公布了吗,警情通报,张某的判决书,王某妻的一摞小作文,网上不都有吗。已查明,发生的事实是周某摸了王某,王某回摸了周某。如果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必然其中有一个人不愿意被摸,且只有一个人不愿意被摸。既然王某已经因为猥亵他人拘留,证明司法判断事实是周某不自愿的,王某自愿的。那王某妻告周某强制猥亵王某当然是捏造了王某不愿意被摸的基本事实。再说王某被摸完立马下单套套,说明不但愿意被摸,还愿意被x呢。
: 在司法判断的猥亵事实,和王某买套的事实基础上,还主张王某被性侵,这就是藐视司法的严肃性,把司法控告当成打击报复周某的工具,而不是真的为了主张自己被侵犯的权益。这种赤裸裸的违背法治精神,浪费司法资源,侮辱法官和大众智商的行为,应该得到严惩。否则会被讼棍和公关当作煽动舆论、颠倒黑白、迫害被害人的惯用手法,破坏社会公正,危害公共利益。这种事发生不是一回两回了,已经成为坏人被告后普遍的反击手段。如果放任不管,以后每个人都可能被罪犯侵害完,再被罪犯恶人先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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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看来连你也没想到王某文老婆的底线,会低到反过来去控告周某诬告,和强制猥亵的程度吧?王某文老婆最早的小作文,就煽动(购买?)很多网友呼吁让周某坐牢。按张某的判决书内容,你能想象一个醉成那样的女子,被两个男人性侵后,在网络发声维权,却要担心自己坐牢的荒谬情景吗?如果允许这种情况存在,如果王某妻这种下三滥手段没有成本、不受惩罚,中国将变成什么样的社会?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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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文一方是民事起诉,怎么可能追究周某刑事责任?你为什么要活在想象中?未来不排除王某文方刑事自诉诽谤罪,但这还未发生。报案要求追究周某猥亵责任,也是公安机关侦办,是否刑事立案也不是王某文一方可以决定。一般来讲,这种程度基本上也是治安处罚范畴,不会涉及刑事犯罪。起码学,是不是刑事犯罪不是你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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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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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要捍卫别人反驳的自由。不满意可以去司法途径解决,没有被法庭禁止的发声行为,双方都可以采用。
【 在 majiang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国社会存在结构性不平等,现阶段只能通过这种手段伸张正义,对标美帝的me too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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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可以发声,对方也可以发声啊。法律地位平等。
【 在 majiang 的大作中提到: 】
: 她有的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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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笑到肚子疼。性行为可能“都希望自己可以摸别人,不希望别人摸自己”???这是擦手呢吧,哈哈哈。你真是啥话都说得出来,灌这个楼真长见识。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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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逻辑实在感人,侦查机关怎么能行认定有无犯罪?那是认为有必要采取侦查措施查明。违法认定通过行政决定做出。存在互相摸逻辑上也可能都希望自己可以摸,而不愿意别人摸自己啊,还可能都愿意被摸,而不愿意摸别人(摸别人事被迫的)。怎么一定是有且只有一人不愿意被摸?还有可能当时愿意,回头否认,这么多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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