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王某文妻子发布微博
她是预设立场来曲解法律,这是大忌。
【 在 coolge2010 的大作中提到: 】
: 既然您法律讲的一套套的,
: 王某文只是行政拘留,您就讲讲,为什么您散布他”经过司法审判”和是“案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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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ocaj FROM 222.13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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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声必须有理有据,要拿出事实和法律来支持自己的主张。空口白牙说别人犯罪当然是诽谤。自己的主张与自己承认的事实相矛盾,则是故意捏造事实的诽谤罪。比如王某妻在已知王某因为猥亵行为被处罚拘留的情况下,还说周某是陷害,这就是对周某的诽谤。因为周某的报案已经经过司法判断存在违法事实,不是陷害。王某妻不认同猥亵的处罚,应该质疑公安,而不是说周某陷害。王某妻显然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不是正当的发声,而是煽动舆论,给司法施压。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也要捍卫别人反驳的自由。不满意可以去司法途径解决,没有被法庭禁止的发声行为,双方都可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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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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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指摘言论,当然要为自己的事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后果,你怎么知道人家不能承担?事实上通过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向公安机关控告,都是人家寻求厘清事实真相和准备承担后果的措施和态度,也是准备在司法程序通过证据等证明自己观点的表现。周某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也没有人意图或者可以剥夺。双方是否构成侵权,诽谤,构陷等也可以而且应该通过司法司法程序判定。既然有一方可以诉诸舆论,对方也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同样也可以。所谓后果,不是想不想,而是必然要面对的。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王某妻既然选择利用舆论达到自己的目的,那么就必须同时拿出证据。空口白牙污人清白当然是造谣诽谤侵犯名誉。如果王某妻悄悄去控告和起诉,没有宣传,自然就不需要公布证据。关键在于,是否通过散布周某被控告的事实,对周某名誉造成了影响。如果是,那王某妻就有相应责任。否则有人每天拿着编造的证据去控告马云杀人抢劫随地吐痰,每天发微博散布,却隐瞒最终法院审查不存在犯罪行为的结果,这不用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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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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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行政处罚,根本不是司法判决。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王某因为猥亵他人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拘留15天,这事儿你不知道?你这么上心,不是他家亲戚吗?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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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做出的,公安机关不是审判机关,没有审判的权力与职责。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行政拘留也是经过司法审判做的决定啊,否则呢,扔骰子决定的?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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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都是司法机关,职能不同,你所谓行政处罚也是司法审判,是毫无常识的。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
: 我真是多余和xx浪费时间。拜拜吧。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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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根本不明白,公检法,分别执行侦查,公诉,审判,不同的司法只能,都是司法权一部分。毫无常识。其实还有,检察机关也可以负责部分案件的侦查,公安机关同时同时履行治安处罚的行政职能。
【 在 coolge2010 的大作中提到: 】
: 关于您说的“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
: 王某是行政拘留,在王某案中公安机关行事的是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
: 司法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怎么做出的司法审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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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喝了酒不是免于骚扰猥亵责任的抗辩理由,这个你敢双标的不承认么?不管王某文是否喝酒了,人家主张自己没有同意意思表示就行了。至于人家理解这是周某行为为勾引,也只是对其行为不检点的指摘,勾引本身也无法律明确规定其含义,把酒后骚扰异性理解未勾引也无法律禁止。如果措辞被认定为侵权,也可以承担侵权责任。这是理解问题不是捏造事实诽谤范围,周某可以主张侵犯名誉权追究责任。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周某可能亲了王某,但这不等于就是勾引。因为周某醉酒,不能真实表意,王某也非常清楚周某醉酒。如果周某当时不是亲王某,而是说别送我回酒店,我要买机票去美国,王某会真送她去机场吗,还是当成醉话不理睬?那么王某当时是真认为亲吻表示周某想跟他亲热,还是知道是耍酒疯,但打算顺水推舟占便宜,将错就错xx?
: 王某,王某妻其实都很清楚周某当晚一切表现都是醉酒的表现,但故意捏造成“勾引”。就像他们比谁都清楚周某是性侵的被害人,却昧着良心、厚着脸皮控告周某强制猥亵王某,反咬一口。我倒不认为这是王某和贤妻自己的主意,普通人没有这个经验,也没这么不要脸。这显然是律师或公关纯粹出于利益的计策,完全不顾公序良俗和礼义廉耻。而这种以攻为守、颠倒黑白、玩弄法律、通过不正当手段打击受害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特别见于社会热点。应该很快就会被严惩了。等着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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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有处罚和判决看,王某文没有被批捕,检方甚至不愿指控。张某一审判决中其行为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其自供,证据过于单薄。周某开始控告,被不予立案,才诉诸舆论。对方在其诉诸舆论的情况下,也诉诸舆论可以理解,在对方通过此方式成功“影响”了、“左右”了司法情况下也有此期待,情有可原。二审和其他诉讼还在进行,为最终结果努力,一是合情合理,二是不要过早下结论。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另外,王某妻张某妻口口声声说周某煽动舆论左右司法,实际上真正这么做的是她们自己。必然是xx律师和公关,明知道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坐牢无疑,但还想赢得王张两家的信任,才能委托他们并大把花钱。他们见利忘义,建议委托人通过网络散布黑白颠倒的事实,抹黑被害人,煽动不明网友对被害人进行指责侮辱,要求司法惩罚被害人,从而给司法施压。这属于铤而走险,赌一把司法会被过裹挟,作出错误判决。可惜本案事实过于简单,证据过于充足,张王两个流氓过于愚蠢,玉帝下凡也不可能光天化日指鹿为马。一切阴谋最终都成为阴谋家自己脖子上的绞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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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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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ocaj FROM 222.13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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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放x。法律的宗旨是扬善除恶,伸张正义,保护弱者。对被害人和罪犯的要求怎么能相同?周某公开发声原因是受到侵害,目的是寻求帮助。周某的作文,基本事实是真实的,违法行为和侵害都确实存在。周某没有法律意义的过错,当然不应该承担责任,作为被害人更不该面对因为公开求援而可能坐牢的风险,不应该被罪犯和家属公开恐吓。否则,还有还有那个被害人敢发声?被害人都噤若寒蝉,罪犯岂不是肆无忌惮?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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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播指摘言论,当然要为自己的事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后果,你怎么知道人家不能承担?事实上通过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向公安机关控告,都是人家寻求厘清事实真相和准备承担后果的措施和态度,也是准备在司法程序通过证据等证明自己观点的表现。周某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也没有人意图或者可以剥夺。双方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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