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劳荣枝终于死了
不觉得证据不足
只是你不知道而已
【 在 ihiker 的大作中提到: 】
: 唯一的人证就是常州案。其他几起杀人案证据不足,都无法认定劳没有被胁迫。合理的判决是抢劫+绑架但未故意杀人,无期最多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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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2.32.119.*
你知道?法庭知道?知道怎么不公布?
几十年前的杀人案,受害人全部死亡,没有目击者没有人证,知道现在定罪故意杀人,证据需要翔实到何等地步吗?
【 在 KaitoKuroba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觉得证据不足
: 只是你不知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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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ihiker FROM 120.245.29.*
FROM 120.245.29.*
【 在 ihiker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知道?法庭知道?知道怎么不公布?
: 几十年前的杀人案,受害人全部死亡,没有目击者没有人证,知道现在定罪故意杀人,证据需要翔实到何等地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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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水木多了,见的帖子多,一看你说“民意大过天,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又一次体现!好!”就感觉是阴阳怪气,果然啊,本中判断力还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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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1.197.21.*
绑架非故意杀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会被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在 ihiker 的大作中提到: 】
: 绑架但未杀人会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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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121.81.*
以前也很翔实啊,只是这个女的没抓到,在逃而已
没有目击者,没有人证,这就是你的臆测了
【 在 ihiker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知道?法庭知道?知道怎么不公布?
: 几十年前的杀人案,受害人全部死亡,没有目击者没有人证,知道现在定罪故意杀人,证据需要翔实到何等地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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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2.32.119.*
恶意提问有意思么,下一个问题。
【 在 Russo 的大作中提到: 】
: 民意大为什么领彩票的身份一直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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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205.79.*
按你的意思,那些杀人的,都能逃脱法律制裁了。
证据肯定有呀,这是常识
那么多现场,怎么可能没证据呢
【 在 ihiker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知道?法庭知道?知道怎么不公布?
: 几十年前的杀人案,受害人全部死亡,没有目击者没有人证,知道现在定罪故意杀人,证据需要翔实到何等地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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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2.32.119.*
你说的是错的,这是个连环杀人案,并不是几个毫无关联的案件。常州案证人可以证明这个团伙的作案模式:
“我听到坐台小姐(劳荣枝)对持刀男子说:‘我去找他老婆拿钱,如果一个小时以后我没回来,你就把他杀掉,你自己跑。’持刀男子说了一句:‘好。’他们交流这些事情的过程是一个相互商量的过程。”
【 在 ihiker 的大作中提到: 】
: 常州案两个证人只能对常州案本身作证,其他杀人案和他们有个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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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71.221.254.*
建议恢复贫下中农群众法庭,恢复严打
- 来自 水木社区APP v3.5.7
【 在 ihiker 的大作中提到: 】
: 劳荣枝案是个分水岭,一个将影响中国法治建设发展方向的分水岭。我们搞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究竟要依靠谁,为了谁?是要依靠像吴丹红、熊达这样的律师,还是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是为了让吴丹红、熊达这样的律师满意,还是要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如果能搞清楚这个根本问题,那劳荣枝案应该如何处理,就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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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制度是从西方引进的,本来就带有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烙印。一些律师的言行更是放大和加深了这一烙印,完全背离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反感。最近浙江发生了锤击律师案,可网络上一边倒地支持打人者,而对挨打的律师,几乎无人同情。这并不是因为网民们认为打人有理,而是公众更加憎恨律师这个职业群体。而律师的形象滑落到这个地步,吴丹红、熊达之流,是罪魁祸首,早已受到广大网民的严厉批判和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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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定团结,而不是为了让某些律师玩弄文字游戏。司法审判的本质不是为了迎合某种理论,符合某种逻辑,而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让人民群众信赖国家法律,拥护国家政权。这应该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宗旨。律师制度有必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进行改造。希望劳荣枝案的审判,就是这一改造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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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39.144.45.*
大快人心
【 在 KaitoKuroba 的大作中提到: 】
: 据南昌中院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死刑复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核准劳荣枝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期间,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劳荣枝委托了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辩护律师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提交了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听取并审查了辩护意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劳荣枝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劳荣枝向被害人亲属表达歉意。2023年12月18日上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劳荣枝执行了死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临场监督。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前安排劳荣枝会见了近亲属。
: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1996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劳荣枝与其情人法子英(已另案核准并执行死刑)共谋抢劫等,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与法子英共同实施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或绑架他人勒索财物。二人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故意杀人、绑架4起,共致7人死亡。劳荣枝在南昌将被害人熊某甲诱骗至其租住处,与法子英共同抢劫熊某甲随身财物,将熊某甲杀死并分尸;劳荣枝用劫得的钥匙试开熊某甲家门探查情况,与法子英共同到熊某甲家中实施抢劫,为灭口又杀死熊妻张某及2岁幼女熊某乙。劳荣枝在温州与法子英共同入户抢劫被害人梁某某财物,逼迫梁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骗至现场实施抢劫,为灭口杀死梁某某、刘某某。劳荣枝在常州将被害人刘某(甲)诱骗至其租住处实施绑架,捆绑、看管、威胁刘某(甲),与法子英共同逼迫刘某(甲)给其妻刘某(乙)打电话准备赎金,劳荣枝带刘某(乙)至现场并收取赎金。劳荣枝在合肥将被害人殷某某诱骗至其租住处实施绑架,参与捆绑并看管殷某某,在勒赎字条上添加威胁性字句,购买用于藏放无辜被害人陆某某尸体的冰柜,与法子英共同将殷某某关进钢筋笼内,杀死陆某某并割下头颅威胁殷某某,并致殷某某死亡。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罪犯法子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劳荣枝伙同法子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劳荣枝伙同法子英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还构成绑架罪。在共同犯罪中,劳荣枝与法子英精心预谋,周密策划,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劳荣枝始终积极主动,起到至为重要的作用,亦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杀死5人;抢劫致1人死亡,入户抢劫,抢劫财物共计价值3万余元,数额巨大;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1人,勒索财物7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劳荣枝所犯数罪应予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劳荣枝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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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0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