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劳荣枝终于死了
没关注细节,到底有没有实证啊?
如果只是凭民意判死刑,挺可怕的,想想那十年的民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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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3.35.105.*
证据肯定有
民意也要考虑
不然打架如何能20多年?
有的打架打死人,也没判20多年
【 在 findhappy 的大作中提到: 】
: 没关注细节,到底有没有实证啊?
: 如果只是凭民意判死刑,挺可怕的,想想那十年的民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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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72.82.178
我也没关注细节,感觉应该有很强的证据,否则民意的话,可能会重判,但判不了死刑
【 在 findhappy 的大作中提到: 】
: 没关注细节,到底有没有实证啊?
: 如果只是凭民意判死刑,挺可怕的,想想那十年的民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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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04.41.*
真敢说啊
【 在 lulu5821 的大作中提到: 】
: 老美的陪审团基本是由法官组成,不是网友嘴里的法盲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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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75.159.126.*
西站白骨案这个太憋屈了,都找到嫌犯了,还只能放了。
那姑娘90年代能开私家车,妥妥白富美,结果被3个民工弄到地下室搞死了。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问题是没法证明,或者说没法100%证明。共同谋划、共同参与,这些都只有证言和口供,没有直接证据。按现在刑案的标准,是很难构成严谨的证据的。
: 当然,90年代很多凶手被枪毙了的案子,也是只有证人证言和口供。毕竟当时没那个技术条件,能搜集很多证人证言就很不错了。当然也有失误的时候,比如张玉环案。
: 问题是,现在办理90年代的积案,到底要一个什么证据标准?以过去的标准还是现在的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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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3.35.105.*
法的事,他已经自认,没啥可说的。
至于劳,你可以看看律师的辩护意见。主要内容就是劳没有动手杀人,“被告人在所涉嫌的犯罪中作用不大,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仅以获得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的死亡仅持有放任的故意,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但承认数个被害人都是劳欺骗至出租房。法将熊杀害后,劳还和其一起去熊家,放任法将熊杀害。另外,也是一些他们共同绑架被害人的情况。
从这些上看,足够判劳死刑了。不需要劳自己动手杀人,法杀人的责任,劳也得背。劳将别人骗到出租屋,放任法杀害对方,劳对其死亡也需要承担责任,因为这时候劳是有保护被害人的义务的;同样,其他的也是如此,更何况,法在杀人了后,劳没有制止还继续到对方家里实施抢劫。单从法杀了熊,劳应该意识到法有杀人的可能后果,她还与法再到熊家里入室抢劫,导致法杀人,劳就必须为熊家人死亡承担法律后果。而且从多次劳单独去取钱、逃匿,劳完全有条件制止法的行为,终止自己的共同犯罪行为。
劳死的不冤。
当然,你若说,没有100%证据证明劳骗人到出租屋、没有100%证据证明法在杀人时劳没有阻止,或者没有100%证据证明法没说过威胁劳配合犯罪的情况,那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但从目前网上暴料出来的事情来说,正常的法官都会判劳是共犯,而且和法都是主犯。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问题是没法证明,或者说没法100%证明。共同谋划、共同参与,这些都只有证言和口供,没有直接证据。按现在刑案的标准,是很难构成严谨的证据的。
: 当然,90年代很多凶手被枪毙了的案子,也是只有证人证言和口供。毕竟当时没那个技术条件,能搜集很多证人证言就很不错了。当然也有失误的时候,比如张玉环案。
: 问题是,现在办理90年代的积案,到底要一个什么证据标准?以过去的标准还是现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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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39.155.245.*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你不是想认真探讨法律问题
: 而是想发泄情绪
: 就不用回我帖了
你怕是没看过这次的判决依据,全靠自己的臆想然后就开始有了立场吧。
劳的罪名可以让她死2回,那个难道大概得3回。如果劳不想死,就要把这2回驳回去,可是她的那些前后矛盾毫无说服力的说辞,根本不能让她脱罪。
至于你们一些人在这里杠来杠去的,只能说林子大了啥鸟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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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1.197.21.*
搞不懂女生有时候在想什么,法子英明明是个垃圾,却没有任何分辨能力,真的是为爱痴狂,自己好好的人生也浪费了。
【 在 KaitoKuroba (KID||熊头头麻麻) 的大作中提到: 】
: 据南昌中院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死刑复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核准劳荣枝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期间,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劳荣枝委托了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辩护律师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提交了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听取并审查了辩护意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劳荣枝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劳荣枝向被害人亲属表达歉意。2023年12月18日上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劳荣枝执行了死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临场监督。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前安排劳荣枝会见了近亲属。
: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1996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劳荣枝与其情人法子英(已另案核准并执行死刑)共谋抢劫等,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与法子英共同实施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或绑架他人勒索财物。二人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故意杀人、绑架4起,共致7人死亡。劳荣枝在南昌将被害人熊某甲诱骗至其租住处,与法子英共同抢劫熊某甲随身财物,将熊某甲杀死并分尸;劳荣枝用劫得的钥匙试开熊某甲家门探查情况,与法子英共同到熊某甲家中实施抢劫,为灭口又杀死熊妻张某及2岁幼女熊某乙。劳荣枝在温州与法子英共同入户抢劫被害人梁某某财物,逼迫梁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骗至现场实施抢劫,为灭口杀死梁某某、刘某某。劳荣枝在常州将被害人刘某(甲)诱骗至其租住处实施绑架,捆绑、看管、威胁刘某(甲),与法子英共同逼迫刘某(甲)给其妻刘某(乙)打电话准备赎金,劳荣枝带刘某(乙)至现场并收取赎金。劳荣枝在合肥将被害人殷某某诱骗至其租住处实施绑架,参与捆绑并看管殷某某,在勒赎字条上添加威胁性字句,购买用于藏放无辜被害人陆某某尸体的冰柜,与法子英共同将殷某某关进钢筋笼内,杀死陆某某并割下头颅威胁殷某某,并致殷某某死亡。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罪犯法子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劳荣枝伙同法子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劳荣枝伙同法子英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还构成绑架罪。在共同犯罪中,劳荣枝与法子英精心预谋,周密策划,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劳荣枝始终积极主动,起到至为重要的作用,亦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杀死5人;抢劫致1人死亡,入户抢劫,抢劫财物共计价值3万余元,数额巨大;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1人,勒索财物7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劳荣枝所犯数罪应予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劳荣枝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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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39.144.103.*
按你这么说,还没法认定法子英杀人的时候是不是有精神病呢。
【 在 ihiker 的大作中提到: 】
: 唯一的人证就是常州案。其他几起杀人案证据不足,都无法认定劳没有被胁迫。合理的判决是抢劫+绑架但未故意杀人,无期最多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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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今日水木 on M2102K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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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29.52.*
然也
九十年代末到两千零几年,正是贺伟方这波烂屁眼公知横行的时候
他们瞎理解罪刑法定
从高校法学教育开始路子就走歪了
更培养出罗翔这种蠢货法盲子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里面最大的问题是司法并没有严格遵循成文法应该遵循的逻辑,太容易被舆论带节奏。
: 这几个案子冤假错案,舆论一致骂司法部门,那就平反、赔偿。同时期其他同类案子就疑罪从无,少杀慎杀。这几个案子民愤极大,大家都喊杀,那就从严从重。
: 到现在变成了,社会影响力大的案子就从严从重;没几个人知道的、或者舆论影响不大的案子,就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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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39.14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