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问题的本质是,女方的权力和义务背离
我还是给你贴点东西吧,你这水平太次,嘴还硬,在那里装个没完。
你不懂,就别装专家。你这人真的很恶心,你是不觉得自己什么都懂,然后别人都不如你,别人讲了你听不懂的,就是不知所云,然后继续在那墨迹自己那点不懂的破玩意。
再然后,说对别人的个人观点没兴趣,然后把自己那点破玩意个人观点翻来覆去说个没完,整的像个专家。
我还真没觉得你可笑,就是觉得恶心。
“白俊峰强奸案中,被告人白俊峰与姚某某婚后感情不睦,姚某某遂返娘家居住并提出离婚,经村委会调解双方因退还彩礼数额发生争执,未达成协议。后白俊峰到姚家强行与姚某某两次发生性关系,并蹂躏姚某某达五小时之久致其抽搐昏迷,经医生抢救苏醒。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俊峰在与姚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强制手段强行与姚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因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对等人身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双方既已自愿登记结婚,即为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从法律上讲,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如婚姻关系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则实际已处于不确定状态,此时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可能构成强奸罪。本案中,白俊峰与姚某某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虽案发前女方提出离婚且经过村里调解,但没有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没有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因此,夫妻之间对性生活的法律承诺仍然有效。
王卫明强奸案中,被告人王卫明在其与被害人钱某的离婚判决已作出但尚未生效期间,强行与被害人钱某发生性关系。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卫明构成强奸罪。因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经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即便婚姻关系依然存在,但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存在承诺。”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除了谩骂,啥也说不出来,才是既可怜又恶心,哈哈……
--
FROM 36.112.108.*
底下一堆反驳的
没有考虑实际情况
这是农村,农村,农村
思想还是很封建的
可不是城里人、上学的,谈个对象,一到周末先X一炮,然后合适了结婚
这事的深层次原因就是男方并是不很有钱、很有本事,女方多要点彩礼,能要多少要多少,要多了,娘家人的好话就多了,自己也就逐渐接受男的了。感情?算个屁,筹码不够,就算QJ,反正闹大了有法律兜底!
【 在 leeli 的大作中提到: 】
: 男方,已经向女方支付了金钱。
: 男方图什么?
: 大家都是成年人,不要装作不懂的样子。
: ...................
--
FROM 159.226.156.*
人家动不动都在跟你讲法律,还结个锤子婚啊
--
FROM 49.94.44.*
要守法
--
FROM 218.94.107.*
现代社会夫妻性生活不和谐,生育问题,都是很合理的离婚理由。不啪啪,谁还结婚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是事实啊。甚至很多西方国家也是在二战后才逐步取消的。这跟吃饭没关系,即便吃饭,也有发展,封建社会长期一日两餐制。
: 你觉得我国依旧跟封建社会一样规定了配偶间性义务,就请给出依据。东拉西扯吃饭睡觉有啥意义?
--
FROM 120.229.57.*
只想要钱 不想付出。奔着快钱来的
--
FROM 39.156.73.*
啪啪再有意思,就是个天仙x多了也会吐……没别的意思,单纯为了啪,最多三年就该离婚……单纯强调啪,婚姻更不会长久。这是逻辑的点。
有人喜欢被强迫,一炮入魂,酥爽无比,不仅泯恩仇还更爱你了,可还有人不喜欢啊,强迫一次,一辈子对你冷淡恶心,不会加速婚姻家庭破裂么?凡事都有两面性。
这都是纯考虑后果,没说法律的事儿。说法律的话,非强调结婚等于一次性表达了完全姓交同意,也涉嫌将法律当厕纸啊,先修改法律好不好?
【 在 feeling2010 的大作中提到: 】
: 现代社会夫妻性生活不和谐,生育问题,都是很合理的离婚理由。不啪啪,谁还结婚
--
FROM 219.237.202.*
很多事半推半就的
就像莺莺那种
所以古人说的对,就像小孩子放炮,又爱又怕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啪啪再有意思,就是个天仙x多了也会吐……没别的意思,单纯为了啪,最多三年就该离婚……单纯强调啪,婚姻更不会长久。这是逻辑的点。
: 有人喜欢被强迫,一炮入魂,酥爽无比,不仅泯恩仇还更爱你了,可还有人不喜欢啊,强迫一次,一辈子对你冷淡恶心,不会加速婚姻家庭破裂么?凡事都有两面性。
: 这都是纯考虑后果,没说法律的事儿。说法律的话,非强调结婚等于一次性表达了完全姓交同意,也涉嫌将法律当厕纸啊,先修改法律好不好?
: ...................
--
FROM 223.72.80.125
买卖婚姻是非多。这确实是部分成因。
【 在 xiaofff 的大作中提到: 】
: 底下一堆反驳的
: 没有考虑实际情况
: 这是农村,农村,农村
: ...................
--
FROM 219.237.202.*
好笑,这是90年代中期的案例,三十年来多有争议。我国也不是判例法,最高法也只敢放到典型案例里暗示倾向,别说该刑法,连个司法解释都不敢出。这个案例法律说理可以说根本不存在,这是法官自己伦理代替法理,自由裁量也没谁了。不是么?性生活义务,婚姻代表姓交同意,是民法里有还是刑法里有。当年没民法,婚姻法在。
这只代表一些人对家庭暴力中的性暴力习以为常,漠视婚内强奸实质上侵害了妻子的性自主权。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提出,家庭暴力,包括性暴力,也就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法律条文看,《刑法》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才是强奸罪构成的关键要素。对于婚内强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等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法理上没有构成障碍。
司法实践中婚内强奸,涉及民刑交叉。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刑法》都没有对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和违法性给以明确的规定。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实践中,各地公安机关对婚内强奸是否应该立案、人民法院对婚内强奸是否应该受理、如何定性等问题都莫衷一是,做法也是千差万别。这样的混乱局面与法律的权威性、统一性和公平性无疑是背道而驰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编纂的《刑事审判参考》在1999年第3辑和2000年第2辑刊载了两个婚内强奸案例。从案情和审判结果看,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采用以婚姻状态(是否存续)作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处置思路,原则上不认定(强奸罪)为原则,以认定为例外。
法理上构成,原则上一般不认定,这才是问题的全部,我也都说过。法盲拿个三十年前判例打了谁的脸?
【 在 kimychrist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还是给你贴点东西吧,你这水平太次,嘴还硬,在那里装个没完。
: 你不懂,就别装专家。你这人真的很恶心,你是不觉得自己什么都懂,然后别人都不如你,别人讲了你听不懂的,就是不知所云,然后继续在那墨迹自己那点不懂的破玩意。
: 再然后,说对别人的个人观点没兴趣,然后把自己那点破玩意个人观点翻来覆去说个没完,整的像个专家。
: ...................
--
修改:lvarez FROM 219.237.202.*
FROM 219.237.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