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有一种情况我愿意付彩礼
这是你理解的彩礼。
不是底层百姓理解的彩礼。法律意义上的彩礼,反而更类似底层百姓理解的彩礼。
【 在 skq19832006 的大作中提到: 】
: 对啊,上去就说彩礼是卖女儿的简直莫名其妙。因为还有很多家庭彩礼和嫁妆都是给小家的,彩礼嫁妆代表双方父母的门面问题,人家愿意给多少就给多少,双方父母给的差距大怕有怨言的,小两口也可以偷偷补齐,反正最后都归小两口,也都无所谓。大家皆大欢喜。
: 另外像上班的一般年薪几十万,说人家家里卖女儿的,先算算账,彩礼够人几个月工资的,想卖断前掂量一下自己实力。
: 发自「今日水木 on VOG-AL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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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0.73.59.*
错误,法律上彩礼可以界定为主动赠与,但也可界定为借婚姻索取。而且,已发生赠与,只是没有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没有撤销可能。
【 在 colorfulrock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律意义上的彩礼实际上不是版上各位名媛们理解的“给小家庭的启动资金”。而是基于结婚为前提的赠予。
: 说大白话,就是给钱买女方嫁给男方。
: 所以如果结婚了,不是一两个月就离婚了,即使女方出轨了、一两年就离婚了。这个结婚行为已经完成,赠予行为就是具有法律效果的。所以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很难要回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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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31.242.*
讲法条,确实赠予存在撤销可能性。但如果已经结婚了,而且不是很短时间内离婚的,撤销条件已经不存在。
在实际判例中,结婚超过1年再离婚的情况下,基本彩礼要不回来。这种情况下,更是没听说过以“界定为借婚姻索取”而退还全部彩礼的。你那边有例子吗?这么多离婚彩礼案,有1个例子吗?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错误,法律上彩礼可以界定为主动赠与,但也可界定为借婚姻索取。而且,已发生赠与,只是没有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没有撤销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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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0.73.59.*
错误,撤销条件首先就是赠与人的意愿,其次才是其他情况,没有什么条件一定不存在的说法。关于被界定为赠与的彩礼,司法解释说的很清楚。
如果彩礼被界定为“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的赠与”,因为彩礼,对女方来说是收益前置,对男方来说是风险前置,所以导致了许多纠纷,目前因彩礼纠纷而起的失信被执行人超过万人;催生了“结婚创业、离婚致富”套路,不少出了高价彩礼的男方家庭人财两空;还有因女方拒绝归还彩礼而发生血案的。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述情况(界定为赠与)有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苠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仁苠珐苑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情况 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这一规定的意思为:一是以彩礼不返还为原则,以彩礼返还为例外,因为正如前述,若彩礼被界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一旦给付,所有权属于女方;二是彩礼返不是全额返还,而是部分返还,明确了“结婚后短时间内离婚,女方保留部分彩礼”的规则,男方给出彩礼且又领了结婚证,哪怕很快离婚全部返还也是不可能的。
对于索取的,该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没有例外,一律返还。民法典与彩礼新司法解释都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意思就是:如果女方或女方家庭说“你要是想跟我/我家女儿结婚,得支付多少彩礼”,那么男方可以拒绝可以要求返还。
但主动赠与,是另一回事,见前面的内容。
【 在 colorfulrock 的大作中提到: 】
: 讲法条,确实赠予存在撤销可能性。但如果已经结婚了,而且不是很短时间内离婚的,撤销条件已经不存在。
: 在实际判例中,结婚超过1年再离婚的情况下,基本彩礼要不回来。这种情况下,更是没听说过以“界定为借婚姻索取”而退还全部彩礼的。你那边有例子吗?这么多离婚彩礼案,有1个例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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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ocaj FROM 222.131.242.*
FROM 222.131.242.*
你说的是对的,在90年代初期及以前的几千年,彩礼就是这个意思。女方不负责老人养老,生病了也不用出力,可以走亲戚,但是住男方家日常处理男方事物。
【 在 greenteacat 的大作中提到: 】
: 就是女方父母真心认为,自己闺女,就是嫁出去的水,按传统观念来。同时家里多子女,需要人力的时候别就靠着这个闺女,毕竟不能真眼看着亲家凄凉终老。
: 别要彩礼的时候说我们是女方传统这那,尽义务的时候就不提这茬,烦请有事拿当年付的彩礼金雇人解决。
: 另外,什么彩礼嫁妆给小家庭启动资金这种的,双方量力而为,谁愿意出多少就出多少,别用返还同等嫁妆来道德绑架我出所谓彩礼,结婚就是搭伙过日子,能搭就搭不能搭拉倒,谁也别觉得谁高一等谁欠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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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210.139.*
你也知道男方给出彩礼且又领了结婚证,哪怕很快离婚全部返还也是不可能的。
当然,你假模假式地加了一个前提——如果彩礼被界定为“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的赠与”。
然后你说什么:民法典与彩礼新司法解释都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有这个“禁止”,但没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支持,禁止也只是禁止。但你却解读为是“意思就是:如果女方或女方家庭说“你要是想跟我/我家女儿结婚,得支付多少彩礼”,那么男方可以拒绝可以要求返还。”
可是问你,这么成千上万个彩礼纠纷案中,有没有结婚一两年了还能全额要回彩礼的。你却一直避而不答。所以,这不正是证明了我说的,只要结婚了,法院就会认定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吗?彩礼返还从来都是例外情况。即使女方出轨、短时间内离婚,绝大部分时候也只是少部分退还。更是没听说过全额退还的例子。
虽然几乎所有彩礼纠纷案件中,女方都是不给彩礼不嫁。但从来没有一个判例将收取彩礼认定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所以你的解读是完全错误的,你提到的条款也就是条款罢了,从来没有得到司法实践的执行。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错误,撤销条件首先就是赠与人的意愿,其次才是其他情况,没有什么条件一定不存在的说法。关于被界定为赠与的彩礼,司法解释说的很清楚。
: 如果彩礼被界定为“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的赠与”,因为彩礼,对女方来说是收益前置,对男方来说是风险前置,所以导致了许多纠纷,目前因彩礼纠纷而起的失信被执行人超过万人;催生了“结婚创业、离婚致富”套路,不少出了高价彩礼的男方家庭人财两空;还有因女方拒绝归还彩礼而发生血案的。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述情况(界定为赠与)有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苠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仁苠珐苑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情况 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 这一规定的意思为:一是以彩礼不返还为原则,以彩礼返还为例外,因为正如前述,若彩礼被界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一旦给付,所有权属于女方;二是彩礼返不是全额返还,而是部分返还,明确了“结婚后短时间内离婚,女方保留部分彩礼”的规则,男方给出彩礼且又领了结婚证,哪怕很快离婚全部返还也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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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0.73.59.*
想多了,大概率轮不到你们筛别人,自古以来求娶
【 在 greenteacat 的大作中提到: 】
: 就是女方父母真心认为,自己闺女,就是嫁出去的水,按传统观念来。同时家里多子女,需要人力的时候别就靠着这个闺女,毕竟不能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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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31.246.*
哈哈哈,买断?那她大概率给不起。
女方生儿育女工作20年,十万八万也就半年工资,买的断的话,可以打折买他儿子问她愿意不,毕竟男的不能生娃。
【 在 ayanmier 的大作中提到: 】
: 一直没看到楼主准备出多少彩礼买断儿媳妇,能说下预期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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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31.246.*
真是胡说八道,付得起彩礼明媒正娶的老婆,当奴隶,胡说八道呢,这种老婆一般也一辈子不用工作,家里奴仆成群,当然搞不好还有妾,不过妾的地位很低,跟奴仆差不多。你们不要幻想过去了,旧社会你们大概率是娶不起妻的。
【 在 yxn1022 的大作中提到: 】
: 对,旧社会的彩礼对应的是三从四德。嫁出去了就是男方家的人,说难听的,就是去当奴隶了。用死了都不犯法。现在三从四德没了,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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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31.246.*
我不知道,你不要造谣。我说的是界定为赠与的情况,也就是依据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六条是指没有结婚手续,事实同居的)。
司法解释原文为什么是没有司法解释支持?你的脑回路很清奇。我理解不了。
该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你看不懂,我有啥办法?说的不够明确么?索取,要求返还,支持,这么简单,都没有任何但书条款,也就是无条件,没有例外……
至于你所谓结婚一两年的案例,首先,这个司法解释是2024年的。其次早有案例援引了法律禁止的条款作为依据。最后按照该法解释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也是按照第五条处理,现在已有案例已共同生活一年以上的,依照“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条款,返还了大部分彩礼的生效判决。这也收录进了指导判例。你所谓没有一个判例将收取彩礼认定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是彻头彻尾的谎言,已被客观事实证否的谎言,自说自话而已。
【 在 colorfulrock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也知道男方给出彩礼且又领了结婚证,哪怕很快离婚全部返还也是不可能的。
: 当然,你假模假式地加了一个前提——如果彩礼被界定为“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的赠与”。
: 然后你说什么:民法典与彩礼新司法解释都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有这个“禁止”,但没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支持,禁止也只是禁止。但你却解读为是“意思就是:如果女方或女方家庭说“你要是想跟我/我家女儿结婚,得支付多少彩礼”,那么男方可以拒绝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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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3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