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床单上双方DNA混合精斑能说明什么
很多人说床单上精斑不足为奇,但没有说全,珐倌释疑说的是双方DNA混合精斑。
当然,这个证据依然不能证明插入。其他的诸如淤青,伤痕都不一定是在什么时间,电梯监控根据双方供述,是在所谓強姧事件之后。只能是印证口供的辅助证据。
嫌疑人自认发生姓行为,也可能是认为这就算姓行为了,不一定是插入了。而且,插入说也只是一个法学观点,珐倌释疑中从未提及插入,仅说姓行为。
总之,一切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增不减,不捏造,以法律为准绳,不自己发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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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6.238.*
准qj犯们的观点就是带t不算qj呗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很多人说床单上精斑不足为奇,但没有说全,珐倌释疑说的是双方DNA混合精斑。
: 当然,这个证据依然不能证明插入。其他的诸如淤青,伤痕都不一定是在什么时间,电梯监控根据双方供述,是在所谓強姧事件之后。只能是印证口供的辅助证据。
: 嫌疑人自认发生姓行为,也可能是认为这就算姓行为了,不一定是插入了。而且,插入说也只是一个法学观点,珐倌释疑中从未提及插入,仅说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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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1.12.213.*
男方陈述的是“按儿子的说法,案发时双方自行脱掉衣服,之后没有实质性性行为。”
从案卷中反映的信息来看,女方称两人原本在两张床上,后被强行脱下衣服侵犯,期间感到下体疼痛,事后为逃离现场实施了点燃窗帘行为。
到底是自愿还是强行,到底有无实质侵犯,原被告中肯定有一个在说谎
但两人的说法都可能造成床上有精斑和混合dna
倒是内衣裤无检出str分型,下肢下身无抵抗伤,膜未破损这部分物证更支持被告方说法,而法院采信的是不受证据支持的原告方的说法
至于某些只会喊叫准qj犯什么戴套不带套之类的胡扯可以当做放屁,原被告双方都未认可的情节在这靠情绪开脑洞纯粹是无稽之谈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很多人说床单上精斑不足为奇,但没有说全,珐倌释疑说的是双方DNA混合精斑。
: 当然,这个证据依然不能证明插入。其他的诸如淤青,伤痕都不一定是在什么时间,电梯监控根据双方供述,是在所谓強姧事件之后。只能是印证口供的辅助证据。
: 嫌疑人自认发生姓行为,也可能是认为这就算姓行为了,不一定是插入了。而且,插入说也只是一个法学观点,珐倌释疑中从未提及插入,仅说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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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5.76.181.*
内衣裤无检出str分型,下肢下身无抵抗伤。这些什么都说明不了。
str只是检测手段,并不是取样手段。除非有明显的血迹、指纹,否则取样时并不一定能取到接触位置。
人在突如其来的精神刺激面前,身体可能呈“木僵状态”,并不一定能做出抵抗反应。有统计说,70%的受害者在极端恐惧下,大脑会触发类似“假死”的求生机制:心跳加速、肌肉僵硬、感官封闭,甚至失去语言能力。
【 在 windtooth 的大作中提到: 】
: 男方陈述的是“按儿子的说法,案发时双方自行脱掉衣服,之后没有实质性性行为。”
: 从案卷中反映的信息来看,女方称两人原本在两张床上,后被强行脱下衣服侵犯,期间感到下体疼痛,事后为逃离现场实施了点燃窗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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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微微水木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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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shixiangyun FROM 223.104.40.*
FROM 223.104.41.*
一条内裤验了两年了,还找不到接触位置取样
信这个的还不如相信男的会催眠术催眠女的主动配合
一个证据未检出是小概率,多个关键物证同时未检出是小概率指数相乘的几率
有这运气直接去买彩算了,几十套房子都挣出来了
【 在 shixiangyun 的大作中提到: 】
: 内衣裤无检出str分型,下肢下身无抵抗伤。这些什么都说明不了。
: str只是检测手段,并不是取样手段。除非有明显的血迹、指纹,否则取样时并不一定能取到接触位置。
: 人在突如其来的精神刺激面前,身体可能呈“木僵状态”,并不一定能做出抵抗反应。有统计说,70%的受害者在极端恐惧下,大脑会触发类似“假死”的求生机制:心跳加速、肌肉僵硬、感官封闭,甚至失去语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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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windtooth FROM 125.76.181.*
FROM 125.76.181.*
没有直接证据,但是有推测和可能啊,也可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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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7.136.52.*
问题是一个证据未检出本身就不是小概率,而是一次检出本身是小概率、是运气好
【 在 windtooth 的大作中提到: 】
: 一条内裤验了两年了,还找不到接触位置取样
: 信这个的还不如相信男的会催眠术催眠女的主动配合
: 一个证据未检出是小概率,多个关键物证同时未检出是小概率指数相乘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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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微微水木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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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shixiangyun FROM 222.129.133.*
FROM 222.129.133.*
不用再纠结这些细枝末节了
对于QJ案,现在的司法实践就是无论事前、事中、事后,只要女性不满意了就会认为违反妇女意志可以定罪
最典型的就是南昌铎振东案
而且有没有插入,女方说了算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很多人说床单上精斑不足为奇,但没有说全,珐倌释疑说的是双方DNA混合精斑。
: 当然,这个证据依然不能证明插入。其他的诸如淤青,伤痕都不一定是在什么时间,电梯监控根据双方供述,是在所谓強姧事件之后。只能是印证口供的辅助证据。
: 嫌疑人自认发生姓行为,也可能是案认为这就算姓行为了,不一定是插入了。而且,插入说也只是一个法学观点,珐倌释疑中从未提及插入,仅说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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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1.203.79.*
完全不存在不满意就是违反意志。南昌案严重缺乏审判材料,不好下定论。
【 在 ksn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用再纠结这些细枝末节了
: 对于QJ案,现在的司法实践就是无论事前、事中、事后,只要女性不满意了就会认为违反妇女意志可以定罪
: 最典型的就是南昌铎振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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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6.238.*
珐倌不是这样说的。以珐倌释疑内容为准。珐倌透露,嫌疑人对侦查机关做过承认发生关系供述。珐倌自始至终未涉及是否插入才算发生关系,但认定发生姓行为。这是这方面内容的全部。
你认为双方DNA混合精斑,是体外混合的,我也尊重。但感觉,审判方提及此信息,是想证实双方体液有直接交流。
你所谓事后烧窗帘,不能证实是事前事项。内裤无痕迹,也可能是脱掉后,才发生,完事后洗完了再穿的。膜的问题,大量判例表明不是证实和证否插入的依据,有判例表明多次发生关系,膜仍完整。体内没有检出,也可能是因为事后洗澡了。
【 在 windtooth 的大作中提到: 】
: 男方陈述的是“按儿子的说法,案发时双方自行脱掉衣服,之后没有实质性性行为。”
: 从案卷中反映的信息来看,女方称两人原本在两张床上,后被强行脱下衣服侵犯,期间感到下体疼痛,事后为逃离现场实施了点燃窗帘行为。
: 到底是自愿还是强行,到底有无实质侵犯,原被告中肯定有一个在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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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6.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