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吵来吵去,有些人说另一些人是为鲍某洗地,那些人说我说的是客观事实,其实说白了,大家讨论的目的不一样
我觉得,大家先确定一下目的
目的1:从道德上去讨论
目的2:从法律层面上去讨论
如果是第一个,怎么说都不过分,年龄很小,发生性关系,不管用何种方式方法,都应该谴责,并应该在道德层面予以制裁,比如说由于道德败坏导致工作没有,以后找工作也很难之类的,从社会层面上制裁他
如果是目的2,那就要基于现行法律法规来说,比如说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与14岁以下女性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而鲍某是女孩14岁以后,这条就不能用了,其他方式的强奸,也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才好下结论,仅凭新闻报道的说出示了证据,这个不是很可信,特别是我国媒体最后被打脸的并不少。
如果你是义愤填膺,我举得最好表达你是第一个的目的,如果讨论法律是否需要调整,可以在第二个里面进行探讨,但不要看到其他人说鲍某在某种程度上不是强奸,就说对方是洗地的,扣帽子本身就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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