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女方说法,警察认定qj,带走了鲍。如果你是警察,难道不应该送救助站或找家长?如果你是女方,会同意再回鲍住处?
【 在 qianyishi 的大作中提到: 】
: 为什么只存在这两种可能性?如果在这个放人的环节上警察既没有渎职,母女俩也没有谎话连篇呢?难道你确定鲍某不会撒谎吗?
: 如果女孩主动撤诉了,警方会把未成年人交到自称她男友的人手上?你觉得这符合常识?
: 告诉你常识就是,鲍某必定是以某个家人或亲友的名目出现,且对小女孩富有代行监护的责任,且他这个身份得到了他本人、小女孩及其母亲三方的认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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