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只存在这两种可能性?如果在这个放人的环节上警察既没有渎职,母女俩也没有谎话连篇呢?难道你确定鲍某不会撒谎吗?
如果女孩主动撤诉了,警方会把未成年人交到自称她男友的人手上?你觉得这符合常识?
告诉你常识就是,鲍某必定是以某个家人或亲友的名目出现,且对小女孩富有代行监护的责任,且他这个身份得到了他本人、小女孩及其母亲三方的认同。
【 在 abcda 的大作中提到: 】
: 一个地方的警察渎职可以理解,4个地方的警察都渎职这个不可思议,所以只能说母女俩谎话连篇,关键事实撒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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