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不外人情,罪罚相当是基本原则。
人的主观感觉总是有意无意放大自己所受的伤害,而缩小自己施加给别人的伤害。所以才需要法律明文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不同程度给与不同定性。
具体到猥亵这事吧,我觉得刑法的规定还是很合理的。强制猥亵和偷摸碰一下胸的这种猥亵,是有本质区别的。
【 在 rwroni 的大作中提到: 】
: 说到底摸摸胸或者瞄几眼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根本不是事儿,更何况有伦理压着,很多地铁猥琐男也才可以那么猖狂了。所以虽然我觉得这对小情侣可能没法细细推敲,但是我敬佩他们的勇气,如果大家都能跟他们一样和龌龊行为硬刚,整个社会法治水平会更高一点。
: 我有一次在上海,人民广场过马路等红灯的时候,就被个半疯半傻的脏乞丐摸了胳膊,我老公气炸了,当时就要追上去,被我拉住了,因为我知道,追上去能干啥呢?只能忍了,但是我非常不舒服,在公交车上也被人骚扰过,我也只敢打开那个人的手,瞪着那个人,那个人立刻下车了,但是我又想,遇到更软弱的小姑娘,可不是又被白白骚扰了嘛。
: 我这个行为倒是经得起推敲,但是也就是个软弱无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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